居民個人外匯支出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1)居民個人出境旅遊、探親、朝覲、留學、就醫、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用匯;
(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的用匯;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藥品、醫療器械等用匯;
(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情況的用匯;
(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匯出的用匯;
(6)居民個人經常項目的其它外匯支出。如:居民在境內獲得專利、版權轉讓收入;發表文章,出版書籍稿費收入;保險金、利潤、紅利、利息、年金、退休金、僱員收入、遺產、個人接受的無償捐贈等,上述個人外匯支出,均需提供收入憑證方可辦理,具體辦法可向銀行諮詢。
臨時出國人員自購外匯標準及辦理程序是什麼?
因公臨時出國人員購匯由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按財政部規定的標準核報,但在每一公曆年度內,每人可持出國任務批件到中國銀行一次自費購買外匯200美元。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到哪家銀行辦理?
以前,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匯只授權中國銀行一家辦理。這主要是考慮中國銀行是較早從事外匯業務的銀行,在外匯業務操作方面有著豐富的經驗。經過多年的發展,其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和代理行不斷增多,匯兌與結算相對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中國銀行辦理因私兌換外彙的分支行已實現了計算機聯網,可有效的防止重複購匯,並有利於外匯管理部門的監管。隨著外匯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及現代化管理手段的實施,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的業務將逐步放開到其它銀行。而目前的居民個人因商務或因私匯入、匯出業務在其它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均可辦理,並不只局限於中國銀行一家。
境內可以存入哪些外幣幣種?
目前中國銀行和各家外匯指定銀行可以直接存入的外幣有英鎊、港幣、美元、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和歐元,共計9種。其中英鎊、港元、美元、德國馬克、法國法郎、日元有現匯戶和現鈔戶。加拿大元、澳大利亞元和歐元只有現匯戶。其它可自由兌換的外幣,存款人可選擇上述貨幣之一,按存入日的外匯牌價折算後存入帳戶。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用彙的兌換標準是怎樣規定的?
境內居民個人因私兌換外彙的標準是:
1.出境旅遊、探親、會親兌換外匯標準:(1)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2)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和地區(含台灣)可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2.自費朝覲、自費留學以及自費出國就醫人員出境時可一次兌換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匯;
3.其它需要兌換外匯標準:(1)居民個人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活動,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照出境探親標準兌換外匯;(2)居民個人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照其學術團體規定標準兌換外匯匯出;(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藥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 美元)的等值外匯;(4)居民個人在境外的直系親屬發生生病、死亡、意外災難等特殊用匯,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5)在中國境內居留滿一年以上的外國人及港澳台同胞從境外攜入或者在境內購買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後所得人民幣款項,可兌換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6)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它用匯,金額在500美金(含500美金)以內的由銀行兌付;(7)14歲以下兒童出境的,供匯標準減半。
超過由銀行審核真實性金額或範圍標準的,由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
居民如何辦理外匯匯兌手續?
居民個人因私出境旅遊、探親、朝覲、留學、就醫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戶籍證明及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證明材料:
(1)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處境證明,自費出境就醫人員還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區(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意見以及境外醫院的接受證明;
(2)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往來港澳通行證;
(3)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還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入境證;
(4)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但需提供本人單位的證明或有關證件。
在境內機構工作的外籍、華僑、港、澳、台人員辦理購付匯是否提交稅務憑證?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規定,在境內機構任職或受僱的外籍、華僑、港、澳、台人員取得的工資、薪金報酬(包括通過支付給其派遣企業的),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應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徵收營業稅。
如何辦理退匯手續?
外籍客人及港澳台同胞可憑原兌換銀行的外匯兌換水單及護照在6個月內出境時辦理所剩人民幣的退匯業務。
進出境人員攜帶外匯有什麼規定?
1996年12月31日,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頒發了《關於對攜帶外匯進出境管理的規定》對進出境人員攜帶外匯問題作了規定,具體條款如下:
第一條為加強對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進出境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下列用語含義:“進、出境人員”是指進境、出境的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國人、華僑及港澳台同胞);“銀行”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開辦外匯業務的國有商業銀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業銀行及分支行;“當天多次往返”是指當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一次;“短期內多次往返”是指15天內進境或出境超過一次。
第三條進出境人員攜帶下列外幣現鈔進境應向海關申報:一、非居民攜帶外幣現鈔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二、居民帶外匯現鈔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當天多次及短期內往返者除外。
第四條有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出境,凡不超過其數額的,不需申領“帶外匯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攜帶證”),海關憑其本次入境的外匯申報數額記錄查驗放行。
第五條無本次入境申報數額記錄的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按以下數額查驗放行:
一、居民攜出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內(含2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內(含5000美元)的,不需申領“攜帶證”,海關准予放行。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者除外。
二、居民攜帶金額折合2000美元以上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5000美元以上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應向銀行申領“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三、居民攜出金額折合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攜出金額折合10000美元以上,須向當地外匯管理局申請核准,銀行憑核准文件簽發“攜帶證”。出境時,海關憑“攜帶證”放行。
四、對本條第三款項下出境人員攜帶外幣現鈔、外幣支付憑證出境的申請,外匯管理機關應當審核其真實性,如確屬經常項目下支付的需要,應當予以核准。
第六條“當天多次往返”及“短期內多次往返”旅客按以下規定放行:
一、當天多次往返旅客,攜帶外匯入境向海關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本次入境時的申報記錄或銀行簽發的“攜帶證”放行。
二、短期內往返旅客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以上者,入境時須向海關申報,出境時海關憑本次入境時的申報數額防行;如無申報記錄或銀行簽發的“攜帶證”,可攜帶外幣現鈔折合1000美元出境,超過1000美元的,海關不予放行。
第七條出境人員攜帶境外的外幣有價證券出境,比照對帶出外幣現鈔的規定辦理,超過規定數額的外幣有價證券須報外匯管理機關核准,海關憑核准件放行。
第八條“攜帶證”應同時蓋有“國家外匯管理局攜帶外匯出境核准章”和“銀行攜帶外匯出境專用章”,並自簽發之日起30天內一次使用有效。
第九條“攜帶證”一式三聯。第一聯由簽發銀行存查;第二聯由簽發銀行按季交當地外匯管理部門存查;第三聯由攜帶外匯出境人員交海關驗存。
第十條銀行在簽發“攜帶證”的同時,應按照《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的規定要求客戶填報相應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單。
第十一條銀行應在每季度終了10日內將簽發“攜帶證”的情況報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核查。
第十二條銀行簽發“攜帶證”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機關有權對銀行簽發“攜帶證”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規定的銀行,外匯管理機關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直至停止其簽發“攜帶證”資格等處罰。
第十三條進出境人員攜帶外匯進出境違反本規定的,按國家有關法規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1997年2月10日起執行。